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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股权出资登记包括被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的,股权不能作为其首期出资。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前,应先办理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投资人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被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投资人股权出资为实缴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二)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就出资方式、股权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规定;

  (四)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投资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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