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密闭式清洁站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245号)
天安门地区管委会、西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局,各区县市政管委,市垃圾渣土管理处:
为提高本市密闭式清洁站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市民和社会单位服务,我委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密闭式清洁站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密闭式清洁站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密闭式清洁站的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对密闭式清洁站的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密闭式清洁站,是指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后由垃圾运输车运送到垃圾处理厂或大型转运站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密闭式清洁站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 密闭式清洁站应当遵守开放时间:每日6∶00至10∶00,16∶00至20∶00。开放时间可结合本地区的垃圾产生量适当延长。
第五条 密闭式清洁站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无破损,并在站门外墙面适宜、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站名牌。站名牌的内容应当包括:站名称、管理责任单位、管理责任人、开放时间、24小时监督服务电话。
第六条 站内地面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撒落垃圾和积留污水。
第七条 站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内外部照明灯具等应当保持完好和清洁,无积灰、污迹、刻画、破损、漆皮脱落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