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八月八日

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二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代收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教育费、保育费、杂费、伙食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代收代管费用时,可以向学生收取代收费。代收费的收取必须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学校对代收费必须单独列帐,每学期定时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每学期结束前必须向学生予以结清。
  第三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审批权限具体划分:
  (一)高等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