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应当按预算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定期公示经费使用情况。
严禁挪用、借用、截留、克扣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学校每学年不得结余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学校不得向学生或学生家长违规收费。
第五十一条 建立完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购买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征得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学校可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十二条 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实行教职工年度业绩考核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评聘专业职称、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家庭、社会应当互相沟通,积极配合,营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假期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乡(镇)寄宿制学校每学年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保证39周,上课时间不少于38周;县城学校每学年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保证40周,上课时间不少于39周。
学校应在每年3月5日前正式开课。
寄宿制学校每周上课6天,占用的休息日可采用适当延长假期的方式补偿。
学校每学年安排学生集中开展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得超过25天。
第五十五条 学校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1天以内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停课或参加社会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新任校长应当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七条 完善州、县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政府年度预算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比例,每年应当增加1个百分点,逐步达到州级不低于20%,县级不低于35%。
第五十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