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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2008修正)

  (三)维护学校周边的治安安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四)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需土地。

  第十八条 居民和牧民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义务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中小学的规模、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方案;

  (二)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中小学校的开办、合并、搬迁、停办意见;

  (三)负责本辖区内教师的选聘、交流、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考核工作;

  (四)管理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改革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五)监督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

  (六)在省级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生源情况,负责各中小学校编制的具体分配、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对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义务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九年一贯制。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二条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牧民子女入学年龄最迟不得超过7周岁。

  每学年开学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本辖区内的应当入学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

  学校不得拒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未设学前班的学校,有权拒收不足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开学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第二十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休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具有关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通知所在学校备查。

  第二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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