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试点期间,委托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设立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公开选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引导基金以参股支持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由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股权投资:
  (一)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至少有3个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承诺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的评审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委托,基金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
  (二)机构申报。拟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合作设立参股创投企业的投资方案。
  (三)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上述投资方案进行评审。
  (四)社会公示。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创业投资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引导基金不予合作。
  (五)政府决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创业投资机构,审定投资方案,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
  (六)实施方案。由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