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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8〕11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试点。《暂行办法》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缓解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创业发展环境,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并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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