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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本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均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类投资建设项目新开工建设,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的规定,严格履行新开工项目管理程序,落实新开工项目所需各项条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新开工管理规定,实现对新开工项目的联动管理。
  第四条 加强新开工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同步实施管理。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建设项目、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时,要同时附有工程红线内外市政设施配套方案及其建设方案。凡市政配套方案不明确或配套市政工程预计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完成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和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五条 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统计等部门应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及时交换项目信息。
  第六条 本市建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拟建项目网上档案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www.bjpc.gov.cn)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市、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开放,供相关单位在网上填报拟建项目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及有关手续办理情况。“系统”中项目初始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等),按照“谁立项、谁填报”的原则,每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录入。具体分工是: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录入;中央在京建设的审批类项目,由市建委在项目登记备案或项目选址确定后负责录入;区县审批、核准及备案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录入。涉及保密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已录入“系统”的项目后续审批手续信息,按照“谁办理、谁填报”的原则,分别由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及时在“系统”上进行填报,实现逐月更新。市与区县各相关部门应自行制定项目信息填报的内部操作规程,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填报或数据导入工作,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在“系统”上完成当月项目信息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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