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本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8〕1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北京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梳理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维护投资建设秩序,取得了积极成效,初步建立了土地使用证、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紧密衔接的新开工项目管理体系,对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
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2008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印发了《关于请定期报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813号),对定期报送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拟建项目信息做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号、发改投资〔2008〕8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订了《北京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统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