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5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房产抵押登记收费的批复》(浙政函〔2008〕99号)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房产抵押登记收费暂缓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办理抵押登记的,免收抵押登记费。
三、由于政府管理部门的原因,对房屋坐落的街道、路名或门牌号码发生变更,房屋权利人为此而申请房屋变更登记的,在原证上加注(或修改)的不得收费,重新核发的只能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