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宰后检验。宰后检验中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2)(略)的要求填报有关信息。
3、每日上报。每日屠宰加工完毕,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将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中填写的原始报表汇总,并将信息上传至本市猪肉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
4、月度报表。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将上月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4)(略)上报市、区(县)经委。
5、季度报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由市经委将上季度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商务部,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二)补贴资金申领程序
1、每年7月和次年1月10日前,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病害猪货主填写半年度《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5)(略)、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填写半年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6)(略),报各区县经委初审盖章后上报市经委,经市经委审核确认后发函至市财政局并附各生猪屠宰厂(场)或病害猪货主的财政补贴申领表。
2、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审核的财政补贴申领表按财政拨付管理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病害猪货主。
三、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屠宰厂(场)规范运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
《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好无害处理工作,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记录表至少保存五年。
有关区县经委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一要重点加强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二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原始记录台帐的检查。三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
《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处罚。
市经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规章制度,是否有截留货主的病害猪损失补贴资金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