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委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县)经委: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为切实贯彻落实
《管理办法》,做好本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市经委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 ,建立并维护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经委核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关区县经委负责本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专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和有关信息统计情况进行核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并如实、按期上报有关信息。
二、严格工作程序,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
《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做好无害化处理信息报送和补贴资金申请工作。
(一)信息报送程序
1、宰前。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已死亡的生猪,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3)(略)的要求填报有关信息;宰前检疫中发现的病害活猪或仓亡生猪,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略)的要求填报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