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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豪华客车车型分类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豪华客车车型分类问题的批复
(浙价服〔2008〕261号)


金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普通客车与豪华客车车型分类的请示》(金价费〔2008〕59号)悉。现批复如下:

  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浙江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的通知》(浙价服〔2005〕214号)的车型分类中,座席30座以上(大型车)的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和30座(含30座)以下(中小型)的高一级、高二级车辆,为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价费〔1997〕384号、浙交〔1997〕167号)所指的豪华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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