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4、企业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5、其它具有行业推广示范效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清洁生产项目。
对上述2-5项,重点支持冶金、有色、化工、医药、电力、纺织、轻工等能耗较高和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实施的清洁生产项目。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1、对列入《上海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清洁生产试点名单,按照国家《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并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审计,达到国家标准的示范企业,给予专项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示范的中、高费方案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实施清洁生产的能力,包括: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力量和项目资金来源等;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状况良好;
4、项目符合支持范围所需要的其它需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市经委根据报经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认定的本年度清洁生产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印发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扶持项目年度申报通知。
2、凡符合条件、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单位,可向区县经委或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清洁生产立项申请表、申请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3、区县经委或控股(集团)公司应按市经委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以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市经委。
第七条 (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1、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 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审。市经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并下达清洁生产项目实施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