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企业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 海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企业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清洁生产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 (支持范围)
1、列入《上海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清洁生产试点名单,并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审计,达到国家标准的示范企业。
2、通过采取改进产品设计、采取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物排放,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