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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被判处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被判处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人发〔2008〕106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以来,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以下简称“缓刑”)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等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公务员法施行前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一)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期满、仍安排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经考核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登记为公务员,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

  (二)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公务员法施行后缓刑期满的人员,以及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后至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前被判处缓刑的人员,没有开除公职且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调整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如调整安排或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按缓刑前降低两个以上原任职务等次,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如调整安排或聘用到工勤岗位的,按本文第三条所确定的原则处理。

  (三)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被判处缓刑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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