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应就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等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应按照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结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约定验收期限到达当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组织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确定验收方式和主持验收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须在合同验收期限后的三个月内组织验收。
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必须全面完成所有的投入、产出和技术等指标,且提前验收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验收期限前一个月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验收,经市科技局审查并批准后执行新的期限。
验收项目时必须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要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其成果鉴定可与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下达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
(五)属市科技局委托监理的项目,须有监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实施情况意见;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涉及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有关产品的第三方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享受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减免或纳税证明、专利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考核的技术与经济指标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现情况;
(二)项目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及知识产权情况;
(三)资金到位情况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第二十九条 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社会发展(含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高校、科研院所项目可采用简易验收程序。简易验收程序只需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一)、(二)、(三)、(七)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