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改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
(苏建质〔2008〕225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南京市建工局:
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与有限监督资源不足的矛盾日趋突出。为了切实提高监督效能,根据
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和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质〔2004〕328号)规定,现对全省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监督抽查方式、重点内容和检查责任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从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效能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改进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监督抽查方式的必要性
我省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已有多年。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抽查内容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并明确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为重点抽查内容,检查资料的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全省各工程质量监督站要从提高监督效能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实施细则》,积极改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监督抽查方式。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可采取质量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抽查有机结合的方式,动态随机抽查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及时性。通过抽查,及时发现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减少和遏制施工、监理企业坐在办公室里“做资料、补资料”的现象。
二、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抽查应结合工程实体突出重点
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时,要着重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真实性、同步性以及闭合性进行检查,重点抽查被查实体工程的隐蔽单、原材料进场台帐、材料报验、材料使用部位、数量、材料的见证取样复试等资料,其它资料质监人员可在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在分部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时的资料检查中,重点抽查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部分的资料,如试块评定、问题的处理回复、钢结构试验情况、幕墙隐蔽记录情况以及一些功能性检测情况等。通过重点抽查,使监督工作更具动态性、随机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