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12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8〕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各地要以
《办法》下发和协查系统3.1版升级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协查工作,做到人员到位、职责明确、系统稳定、保障及时、检查彻底、监控有力。
二、《办法》再次明确协查工作应由稽查局负责完成,各级国税机关要杜绝将协查信息交给管理部门检查的现象。
三、《办法》第
二十条中所列三项考核指标(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选票准确率)的考核标准待总局明确后再行通知,三项考核指标将纳入省局对各省辖市局的目标考核范围,并定期进行通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贯彻落实《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