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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扩大农村奖励扶助建设计生幸福家庭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扩大农村奖励扶助建设计生幸福家庭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政[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扩大农村奖励扶助建设计生幸福家庭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许昌市扩大农村奖励扶助建设计生幸福家庭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全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扩大农村奖励扶助建设计生幸福家庭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大任务,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参照低保标准实施扩大奖励扶助,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享受奖励扶助的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以及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

  (四)享受对象年龄在50-59周岁之间。

  对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象,比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发给480元奖扶金,以后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执行。

  三、工作程序

  (一)资格确认程序

  1.凡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年1月15日前,自愿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许昌市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每年2月15日前经村(居)委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级人口计生部门。

  2.乡级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对村级上报的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以下简称奖扶对象)及相关材料逐户核实、初审并张榜公示,如无异议,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乡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奖扶对象资料进行审查,并逐户复核,将确认对象名单汇总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4.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4月15日前,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奖扶对象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予以批复。同时,将奖扶对象汇总表及所需资金数量报市级财政部门。

  (二)资格年审及退出程序

  1.年审实行三级审核。县、乡、村依次对奖扶对象进行年审。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逐户见面核实。

  2.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将每年新增加和已年审过的奖扶对象汇总,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3.户口迁出本市或年龄超过59周岁作退档处理。

  (三)资金发放与管理程序

  1.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建立奖扶对象档案信息,做好奖扶对象的资格确认、登记、上报、审批、变更、年审和资金的测算等工作,并颁发《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建立奖扶资金发放档案,做好奖扶对象个人帐户管理和专项资金发放工作。

  2.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奖扶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匹配相应资金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将资金划拨给代理发放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扶对象名单。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扶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帐户,并将奖扶资金按奖扶对象名单于每年8月31日前划拨到个人帐户,用存折发放。代理发放机构要填写奖扶资金发放情况花名册,通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奖扶资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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