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商)品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承检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省、市局下达的监督检验计划、通知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报告,因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检验完毕,承检机构应于出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送达被检单位。对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承检机构应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

  第七条 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检单位留存,一份送被抽检的企业,一份送组织监督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流通领域或用户抽样的检验报告一式四份。检验报告除送上款所述单位外,还应送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八条 被检单位(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检申请。组织监督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调查予以处理,确需复检的应于收到复检申请十五日内组织复检。

  第九条 监督检验工作必须按时完成。承检机构应在规定的完成日期前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组织监督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检验工作总结、产品质量分析和检验报告及汇总表。定期监督检验还要上报计划完成情况,且必须逐级上报。

  第十条 全市监督检验结果由市局通报全系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连续两次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拒绝监督检验的企业,一般应予以曝光。

  各承检机构及县、区局向新闻界提供省、市监督检验工作安排的信息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省、市监督检验结果,应事先征得市局的同意。

  各县局公布本级监督检验结果的方式,参照上款规定。

  第十一条 凡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含服务业的经营企业,下同),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外,均须认真进行整改和整改后的复查。产品未经复查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