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跟踪审计工作的通知
(浙交〔2008〕213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有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业主:
为了解和及时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跟踪审计工作,省交通厅近日会同省审计厅,对诸永、黄衢南等高速公路跟踪审计情况进行了现场调研、走访。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完善高速公路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建议》(浙审投建〔2008〕1号),并结合调研走访的总体情况看,我省大部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能按照《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审计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行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05〕333号)精神,建立健全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规范审计程序,有效化解、防范工程和财务管理风险,改变了工程竣工后集中一次性事后审计的传统模式,实现了审计从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与咨询服务相结合的转变,基本达到了跟踪审计预期目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加以规范、解决。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高速公路跟踪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跟踪审计作用,切实促进和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经商省审计厅意见,现就我省高速公路跟踪审计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督与咨询服务并重,正确定位跟踪审计职能
高速公路跟踪审计主要应履行以下三方面职能:一是工程价款审核,跟踪审核意见作为竣工结算(决算)的审计依据;二是监督与评价,对工程参建主体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三是提供咨询和建议,以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和效益,防范工程财务管理风险。
在高速公路跟踪审计实践中,要全面履行跟踪审计的职责,不应只一味重视工程造价审核,而忽视跟踪审计的监督和咨询作用;要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严守监督咨询的角色定位,以服务项目建设为己任,工作到位不越位,对于发现的工程建设管理问题,一定要通过建设单位或监理等管理机构去解决,而不能越俎代庖;要妥善处理与业主、施工单位等各方关系,自觉营造和谐一致、良性互动的审计环境。同时,要准确把握跟踪审计及时性,尽可能及早介入,对项目建设重要环节、重大活动要及时跟进。
二、抓住跟踪审计重点,规范工程计量支付跟踪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