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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测绘基础设施费收费范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测绘基础设施费收费范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批复
(苏价服[2008]115号、苏财综[2008]24号)


省测绘局:

  你局《关于调整测绘基础设施费收费范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请示》(苏测[2007]141号)收悉。根据《江苏省测绘条例》规定,为提高测绘基础设施费的合理性,降低外省进苏施工企业的负担,兼顾我省基层测绘管理部门困难,经研究,现就调整测绘基础设施费收费范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测绘项目使用测量标志的测绘单位,均应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测绘基础设施费按测绘项目单项合同额大小和测绘项目备案管理规定,分别由省、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二、测绘基础设施费收取标准,由现行的按测绘工程总费用7%下调为按单项合同额5万元以上的2%至0.5%不等,并按累退比率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单项合同额在5万以下的测绘项目,按测绘单位同类项目年度累计总额的2%,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注册时一次性收取。

  三、测绘基础设施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作为非税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测量标志等测绘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专项经费的补充;各级测绘部门应及时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本批复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期满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核定正式标准。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测绘局《关于外省测绘单位来我省承担测绘业务收取测绘基础设施费(试行)的通知》(苏财综[89]28号、苏测[1989]51号)即行废止。

  附件:
  测绘基础设施费收费标准(试行)

收费项目范围

收费标准

收缴主体

合同额在5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含)

按合同额的

2%

县级测绘主管部门

合同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含)

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

设区的市级测绘主管部门

合同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含)

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

省级测绘主管部门

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

省级测绘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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