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区内禁止施放气球的通告
(榕政〔2008〕8号)
为防范施放气球威胁航空飞行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保护条例》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内禁止施放和系留气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施放下列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用于科研、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二)系留气球(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禁止使用氢气充灌气球。氢气生产单位不得向施放气球活动提供氢气。
三、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气象、安监、城管、消防等部门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加强对气球施放活动和空飘气球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