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改革创新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研究并及时回复。
第十三条 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起草。
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预期效果评估。
第十四条 改革创新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西安市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应当提请制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改革创新中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应当通过论证会、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等形式,组织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研究和讨论。改革创薪方案通过后,有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组织实施;对涉及面广的,也可以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再行推广。
其他有关方面的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在论证、研究决定后,即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改革创新工作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效果评估。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市人民政府负责体制改革工作的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应当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效果评估。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公众普遍关注并要求改革创新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向公众作出解释和说明:
(一)未列入改革创新计划的;
(二)未及时制定改革创新方案的;
(三)改革创新方案未得到有效实施的。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改革创新督查考评、奖励机制,设立奖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