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草拟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规划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重大改革创新方案;
(三)指导、监督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创新方案的实施;
(四)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支持重大改革创新项目;
(五)组织、指导改革创新评估工作;
(六)跟踪国内外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和发展动态,对重大改革理论和政策进行研究,提出改革创新对策;
(七)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创新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八)建立城市建设管理新体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改革创新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
(三)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改革创新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
第九条 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内的改革创新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改革创新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区域内的科技创新的效果评估;
(四)制定出台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五)创新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革创新工作。
第十条 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改革创新配套方案;
(二)组织实施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改革创新方案,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有关单位;
(三)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改革创新工作的协调机构、议事机构,并承担相关工作;
(四)研究并及时回复有关单位提出的改革创新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