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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7.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唐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6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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