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结果报本级政府、抄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5.2 灾后恢复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灾后恢复和疫情监测等工作。
5.3 奖励与惩罚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中不按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造成疫情扩散或重大损失,以及截留、挪用、贪污应急物资、资金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
在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后,信息产业部门对应急处置所需的天线频率应优先安排,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
6.2 人员保障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控减灾体系,以及对林业有害生物具有识别、检疫、防治等方面的专业队伍。
6.3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储备必要的农药,器械、油料、车辆等物资。
6.4 技术保障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动态,对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学习、研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5 经费保障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或者按程序报批,预算费解决。
6.6 应急演练
根据不同时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和潜在的威胁,市、县分级对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队伍进行技术培训,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实践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能力。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