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长政发(200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上级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县政府对县本级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审定。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审批活动,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县本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凡未经公布的机关或单位,不得实施行政审批职权;除上级机关依法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外,凡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许可项目,任何机关或单位不得实施审批。违反本《通知》擅自实施行政审批或者执行已经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县政府将按照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四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审批
实施机关及其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行政许可项目212项、非行政许可项目199项)
第一部分:行政机关类
一、县发展改革科技局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3项)
1.核发66KV以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2.核发《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二)实施的非行政许可项目(共25项)
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除《吉林省报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以及总投资额20亿元以上项目外),按项目属地授权备案。
3.政府出资(需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
4.外商投资项目。
5.境外投资(除资源开发类和用汇类)项目的核准。
6.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审查、申报。
7.发行地方企业债券的审批(审核)。
8.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审批(审核)。
9.创业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审核)。
10.省规划布局内软件企业认定(审核)。
1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除工业企业外)的认定初审。
12.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除工业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外)的初审。
13.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需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审核。
14.电子信息产品维修等级资格的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