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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公共企事业单位: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

  为规范我县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白山政办发〔2008〕9号),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部门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各乡镇、各部门工作机构一般设在党(政)办公室,也可根据各自实际设在相应的科室,但必须安排专人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确定本行政机关所属公开范围,并将范围内的公开内容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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