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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

  三、引导和鼓励具有资质的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带头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政策和法规规定,积极入市收购,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的情况。要引导和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类粮食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粮食流通。严禁在收购中人为设卡,进行地区封锁,阻碍粮食正常流通。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的跟踪监测,正确分析粮食供需和市场价格走势,为各类粮食企业经营提供信息服务。要督促各类粮食经营、加工企业认真落实今年在福州召开的第七届省内粮食购销协作洽谈会和在武夷山市召开的第四届七省粮食产销协作福建洽谈会上签订的粮食购销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支持主产县市与主产省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四、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好早稻收购市场秩序。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早稻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早稻收购市场合理有序流通,切实维护早稻收购市场秩序。对于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08]122号)精神,省局将对各地执行粮食收购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五、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收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早稻收购工作。在收购期间,要深入基层,检查指导收购工作,随时了解和掌握收购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收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早稻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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