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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整顿非法墓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总结阶段:(9月20日-9月2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整治结果于9月25日前报送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民政局。
  四、处置办法
  (一)活人墓。根据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民事函〔1990〕2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文件中关于“禁止修建活人墓”的规定,凡是2002年8月1日以后修建的活人墓,要无条件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貌。
  (二)已埋葬遗体的超标准大墓豪华墓。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墓墓穴占地面积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3〕77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整顿公墓单位超面积建墓的通知》(渝民发〔2003〕79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进行整治达标。
  (三)非法公墓。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未到规划、国土、建设、林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非法公墓,要坚决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监察局、民政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政法委、人事局、国土房管局、林业局、公安局、财政局、汉葭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清理整顿非法墓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汪品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把辖区内的清理整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
  (二)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民政、国土房管、林业、公安、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做好清理整顿工作,要为乡镇在整治过程中提供法律、政策依据,指导乡镇严格依法行政。为加强对乡镇整治工作的指导,从县监察局、县国土房管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各抽调一名同志集中办公,指导乡镇做好整治工作。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必须明确任务和责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彭单位要积极协助乡镇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在清理整顿非法墓地工作中,凡涉及到本单位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做工作,要求其自行拆除整治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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