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及旧住宅区整治,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县城常住户口的限制。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
六、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七、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工程减免收费项目明细
附件:
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工程减免收费项目明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占道费;
(三)城市道路挖掘补偿费;
(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费;
(五)施工企业上级管理费;
(六)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七)房屋安全技术鉴定费;
(八)征地管理费;
(九)用地管理费;
(十)土地变更登记费;
(十一)水资源费;
(十二)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十三)人民防空四项建设费;
(十四)补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十五)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十六)超标排污费;
(十七)防雷设施检测费;
(十八)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十九)工程定额测定费;
(二十)合同鉴证费;
(二十一)土地出让费;
(二十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二十三)新型墙体材料费;
(二十四)扶困金;价格调节基金;劳动扶困金;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防洪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二十五)水土流失费。
二、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二)环卫有偿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