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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通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通知
(长政发﹝200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为加快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现就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见附件)。
  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
  三、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给予支持。
  四、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县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项目及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对在建工程项目资金投入30%以上的,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的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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