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活动资金不得低于2000元;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多个社会组织合署办公。
(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5000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2、在社区或单位有活动场所。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若干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登记在同一活动场所,或与同一社区社团合署办公。
(三)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程序
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简化的登记程序。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县(市、区)的相关部门担任,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担任。同一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可申请设立跨社区的社区社会组织。
申请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社区社会团体需说明筹备过程及选举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活动资金证明和活动场所证明;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复印件,社区社会团体还需提交会员名册;
5、章程草案。
社区社会团体实行直接登记制,不必执行筹备期,但必须自行组织筹备活动。社区社会团体日常监督管理参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备案管理要求
对于尚未达到上述登记条件,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核准备案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待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后,再向民政部门正式申请注册登记。对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不能发挥积极作用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区别不同情况劝其解散或责令解散。
四、积极探索社区社会组织的运行机制
对社区社会组织应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工作方针。各级民政部门要立足建立长效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大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指导和人、财、物支持。按照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成员与服务对象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建立科学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将社区社会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各登记管理机关在不违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登记和日常监管工作作出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并报省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