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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5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5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扶持资金前两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5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社区(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年度起,两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第一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第二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57、留学人员在“四点一带”创办外商投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扶持资金前两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58、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中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现代物流、旅游、商贸、市场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要安排适当比例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59、对航空公司在唐山机场新增并经机场确认的航线航班,市财政设立航线培养基金,对航空公司新增唐山机场的客货航班航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航线运营资金补贴。
  60、鼓励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支持,以2007年底贷款规模为基数,在2010年底前,各商业银行向唐山市服务业企业、个人发放贷款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奖励15万元。
  61、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供水、供热、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62、按照国家部署,认真做好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落实工作,为农村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金融资金支持。
  63、对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商品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经认定后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商业用国有房产划拨等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
  64、对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农村)和社区设立连锁销售门店、到郊县新建配送中心所取得的银行贷款,所在地政府可给予服务业引导资金贴息支持。
  65、继续大力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的扶持资金,市本级财政也要予以配套资金支持。重点推进现代物流配送和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完善连锁网络,降低配送成本,形成以城区为重点、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消费品零售网络。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等系统建设,进一步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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