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在唐山市新注册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企业缴纳的契税和前三年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
47、在唐山市新注册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聘任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48、对国内外知名的金融企业在唐山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前两年奖励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49、在唐山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企业缴纳的契税和前三年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
50、在唐的金融机构从市外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唐山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不在唐山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51、在唐山市新设立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货币经营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为唐山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以及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前两年奖励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52、对在唐山空港城和唐山港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加工、包装类等生产性服务企业(总投资达到2亿元以上的)和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前两年奖励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53、在我市新设立的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和仓储运输类企业,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第一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两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两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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