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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4、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征基数。
  35、个人销售购买超过五年(含五年)并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超过五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入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四、实行规费减免
  36、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
  37、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含1亿元)及原有市场改造扩建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重点大型农产品市场,对新进场经营单位和经营户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暂不收取工商管理费。
  38、对在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的流动商贩在城乡自由经营,免予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管理费。
  39、减少交通车辆规费,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核载额度以下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对不报停的货车可实行全年按9个月一次性征收养路费,半年一次性包缴的按5个月征收。对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
  40、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大型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重点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41、为大学城和职业技术培训服务的学生公寓(含学生活动中心)、学生食堂和澡堂等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造费、拆迁管理费、人防结建费。
  五、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
  42、市财政每年要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服务业引导资金数量,主要与国家、省引导资金配套,支持带动性强、聚集效应明显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新兴业态以及产业化初期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服务业发展,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服务体系。各县(市)区也要在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服务业发展。到2013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总规模的增幅,要高于本级同期可用财力的增长幅度。
  43、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44、对国内外著名的金融企业在唐山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45、对国内外著名服务业研发设计、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唐山市新注册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以及在唐山市设立的国内外著名律师事物所、会计师事物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前两年奖励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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