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创意、服务外包、数字内容开发、影视制作、为节能减排提供专业化服务等服务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1、对省级开发区内配套的及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三年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2、对认定的信息服务企业,依照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予以支持。
23、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4、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25、对符合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核准,税务部门审批,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对民办非企业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颁发《社区服务单位许可证》后即可挂牌营业,并免征各项行政性收费。
26、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7、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8、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允许以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和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及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9、凡服务业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按当年招用的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每人每年定额4000元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的政策。
30、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1、旅游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用于需要政府重点支持的旅游企业和项目。支持旅游车辆更新,提高车辆运行质量,对旅游定点车辆减免客票附加费。
32、对独立核算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以及文物保护等单位在自己场所举办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利用文物设施开展旅游项目的单位,从每年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景区文物保护,专款专用。
33、旅行社开展旅游包机业务,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