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唐政函〔200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08年7月4日市政府13届第5次常务会议和2008年7月14日市委八届第60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四次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唐山市振兴服务业发展规划纲要》,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消费性服务业,大力发展新型高端服务业,协调发展城乡服务业,推进全市现代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2008)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
1、抓紧制订或修订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市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积极并实事求是地制订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或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
2、研究完善产业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定期在唐山劳动日报、唐山公众信息网、环渤海新闻网等媒体发布唐山市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突出本地特色;各县(市)区也要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制订、细化并发布本地区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要根据服务业跨度大、领域广的实际,分门别类地调整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认真清理限制产业分工、业务外包等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
二、 放宽市场准入
3、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停止执行。
4、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5、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除法律、法规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外,服务业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