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一)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市、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大厅及政府其他部门(单位)、乡(镇)政府的服务窗口、网络、政策咨询电话等要充分发挥为人民群众提供政府信息的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三)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受理本部门(单位)公开申请的同时,受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五)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一)市、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7号)的要求,保障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