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3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认可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测绘法》、《统计法》及相关应急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和主管部门文件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