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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唐山市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3、加大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各县(市)区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对重点区域、行业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加强新建项目施工期间的现场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出具生态环境监察报告。加强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的行为。认真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对“危库”、“险库”、“病库”要挂牌督办,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物种流失和外来物种入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监管,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订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严禁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的污水,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对直排海洋的陆源污染源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实现达标排放。
  4、创新生态环境执法理念,建立完善生态监察工作制度。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区,优先建立和开展生态补偿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风险抵押保证金等制度。完善“区域限批、流域限批、行业限批”政策,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制度、信访制度、区域流域协作机制和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管职能,对发现的无处理权限的生态破坏案件,要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全程跟踪监督。将生态环境破坏案件纳入各级环保部门的信访内容,鼓励公众参与,接受单位、集体和个人的举报,并按照信访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实行生态环境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每季度将工作开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报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2008年底提交阶段性报告,试点工作结束后提交总结报告。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主要职责是: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研究、确定试点工作思路、工作方案,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生态环境监察指标及工作计划的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按上级要求对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试点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现场监察,及时掌握各试点地区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强化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质量统一负责的职能,将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指标作为各级政府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
  (二)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联合监督检查制度、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联合开展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共同解决生态环境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管的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分工合作、协力推进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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