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工作时间和范围
自现在起至2009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
遵化市作为第一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要按照充实试点内容的要求,完善补充生态环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全方位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在机制创新、目标责任考核、生态环境监察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有新的举措。迁安市、唐海县作为生态环境监察重点试点地区,要以资源开发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和农村生态环境为重点,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其他县区作为生态环境监察一般试点地区,要将矿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作为重点,纳入环境监察日常工作范围。
(二)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08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成立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并由当地政府颁布实施。各县(市)区试点方案要报市、省环保局备案。各县(市)区要对本地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为全面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实施阶段(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全面开展以资源开发和建设(包括湿地、矿山、土地资源等)、生态功能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海岸地区、生态示范区等)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各类特别保护区以及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建设、生态建设等)、农村生态环境(小城镇建设、畜禽养殖、秸秆禁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为重点的全市区域性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各县(市)区要组织联合执法监察,每季度对试点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采取会议、考察、研讨等方式进行工作交流,提高生态环境监察水平和能力。建立生态环境监察专职队伍,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推动地方生态环境管理与监察法规制定工作。
3、验收阶段(2009年6月至12月)。2009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进行自查和验收。7月至8月份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进行验收。9月至12月,国家、省对我市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并对成绩突出单位进行表彰。
(三)主要工作内容
1、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努力遏制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趋势。各县(市)区所有资源开发、区域性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海岸工程和滩涂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环评要求编制生态恢复方案,开展环境治理和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工作,确保不发生新的生态破坏和污染事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各类特别保护区内,严禁新上产生污染、破坏动植物资源或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建设项目,防止产生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其他人为生态破坏。
2、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察,有效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严格环境准入,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防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开征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费,加大限期治理力度,实现畜禽养殖达标排放;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基本控制因过量施用造成的面源污染;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力度,有效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