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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价局关于安排2007年度年审及更换《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物价局关于安排2007年度年审及更换《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并价行字〔2008〕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山西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7〕168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2007年度审验及更换《收费许可证》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7〕168号)的文件要求,我市收费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民法院实施的诉讼收费。上述收费单位应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办理收费许可证,其它收费一律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的收费、民办幼儿园收费、公益性医疗机构收费将不再发放《收费许可证》,统一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二、年审地点及时间安排
  1、太原市《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年审办公室设在太原市政务大厅二楼物价局大厅办事处。
  地址:金刚堰8号
  联系电话:3587818
  2、年审工作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2008年3月31日结束。
  三、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应按照市一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2007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及更换新证工作。年审完毕后,各县(市、区)物价局应及时汇总年审情况,于4月20日前报市物价局行政事业处和市财政局综合处,使用统一的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
  四、年审办法
  1、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办公。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中所附《年审时间安排表》所列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年审。
  2、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情况时行自查,将自查情况(自查内容是:收费情况、票据使用情况和收费公示情况)在年审时一并书面报市《收费许可证》年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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