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
(唐政函〔200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2008年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效率年”。在全市开展“效率年”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及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动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市政府系统要站在政治的、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开展“效率年”活动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升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
根据《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效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全市政府系统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公开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
对我市现存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和公开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既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又是政务信息公开的明确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一是要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据《
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清、减、放”的要求和《开展“效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提出的四项削减审批事项基本方向和原则,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调整的调整到位,切实摸清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底数,最大限度地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二是要认真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要推行“一审一核”制,除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或确属特别重要需部门主要领导把关的事项外,都要实行“一审一核”(具体办法附后),在此基础上,重新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流程。办事流程要实行“节点管理”,即明确每个事项办理步骤、环节以及每一步骤、每一环节具体的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流程的具体标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制定,进驻 “中心”的其他行政服务事项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办事流程进行梳理。三是重新核定进驻“中心”事项。进驻 “中心”办理的事项,要在全面清理审批事项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凡面向公众、企业、法人或相关组织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相关的管理与服务事项(包括年审年检),都必须进驻“中心”,由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收费、统一送达。成立行政审批服务处(科)的部门(单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要全部集中到“中心”办理,其他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事项也要集中到“中心”办理;设立首席代表的部门(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利民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进驻“中心”事项,确保面向公众、企业、法人或相关组织,以及发生频率较高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相关的管理与服务事项,全部进驻“中心”办理;由于情况特殊确实不宜进驻“中心”办理的事项,经“中心”同意后可暂不进驻“中心”办理,待条件成熟后进驻。市“中心”进驻事项,由市“中心”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共同确定。同时,市“中心”要充分发挥对县级“中心”的指导作用,制定县级“中心”《进驻事项基本目录》,明确应进驻“中心”办理的事项。已进驻“中心”窗口办理的事项,不得在“中心”以外受理。四是落实政务公开。继续实施的审批事项以及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要在媒体和公众网络上进行公开。进驻“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相关行政服务事项、流程、时限也要通过媒体进行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和公开工作要在今年7月底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