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是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现代农业科技园的审查和业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现代农业科技园申报标准。
2、负责园区有关申请材料的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现代农业科技园进行授牌。
3、负责组织指导科技对接工作,组织和引导有关农业科教单位进入现代农业科技园,进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的研发与转化。
4、组织制定农业生产标准化技术规程。
5、集成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组织园区之间进行交流。
6、组织专家对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科技局主要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园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指导园区建设工作。
2、负责所在地园区有关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3、加强市级科技计划对园区的集成支持。
4、协助现代农业科技园的评估、统计等各项管理工作。
5、负责市、县(市)级现代农业科技园的建设和培育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是园区建设的主要承担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园区总体规划。
2、负责协调园区土地流转有关事宜。
3、负责协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事宜。
4、组织引导园区与省内外科教单位对接。
5、落实有关支农政策,协调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加大对园区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各现代农业科技园应认真填报发展情况统计数据,宣传报道发展成效。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定期对省级现代农业科技园进行评估,对建设较好的予以激励,对不符合标准的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