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或者现状地形图;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通过的评审意见。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交抗震设防要求书面意见、工程概况、场地位置及类别等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符合规定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地质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确定,其他建设工程一日内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未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的项目,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核准等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等,应当有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