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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电网规划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务部门要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加快电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编制和评审工作,做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转报工作,并协调做好电网建设工程跨越水利设施时的有关工作。在原变电所内建设不涉及线路的改扩建项目,且原变电所已进行过水保方案审批的,不再进行新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审批,将水保方案变更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林业部门要积极做好电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报批工作,工程建设中涉及林木砍伐的,要在年度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中优先安排解决。架空输电线路通过林地时,线路保护区内的林木(竹子)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交通部门要协助做好电网建设项目跨越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大件运输等工作,杜绝输电线路跨越公路施工过程中乱收费现象。
  文化部门要协调处理好电网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文物及文化设施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电网企业是实施电网建设的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电网规划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所属电力企业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负责辖区内电网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施工、竣工投产、运行维护等,并受文山州人民政府监督。
  电网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建设核准制的要求,抓紧做好前期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如期开工建设和投入运营,保证全州用电需求。
  宣传部门要加大对电网规划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煤体,积极宣传电网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正面教育和舆论引导,为电网规划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州政府及各县确定的有关标准支付。为加快电网建设,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电网公司关于输电线路塔基不征地的请示〉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云国土资源耕〔2007〕191号)精神,架空输电线路的塔基、杆位及进入架空输电线路的线路走廊不征地,原则上按属地以县为单位打捆上报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再办理征用手续,只进行土地登记备案及青苗补偿和拆迁赔偿,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输电线路塔基用地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应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又无法重新选择路径的,应对所跨越房屋进行拆除,并由电力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距架空线路500米范围内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露天开采矿点、石厂应予以封闭,其中:无证开采的矿点由当地政府依法取缔,有证开采的矿点,由电网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以经济补偿。对违反规定漫天要价、阻挠施工并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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