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对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切实把电网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开发区规划、工业区规划等专项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相关规划的有机衔接、同步实施。各级城市总体规划中未包含电网建设规划的,要依法按程序修改补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审定的电网规划依法按程序对原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调整和修改,为电网建设用地提供条件;电网规划建设,应尽量避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区;对不得不穿过自然保护区的输电线路工程,应视情况申请对原有自然保护区规划予以适当调整。要强化规划管理,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应予以严格保护,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在线路走廊及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批建项目。要坚持电源、电网统一规划,做到电源电网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四、大力支持电网建设项目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积极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电网建设项目的正常推进。
各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抓好所属区域电网建设项目的协调推进工作,认真解决项目及配套工程征地拆迁、林业、环保、水保、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对已列入省、州重点电网建设工程的项目,要按照省、州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要求,优先落实条件。严禁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以及恶意阻挠施工的行为的发生,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建设环境。
州发改委要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做好110kV电压等级项目的核准,积极协调做好220kV及以上项目核准报批工作。各有关部门将各级发改部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作为立项文件进行专项工作的审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优先保证变电站用地指标,确保项目用地需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广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中的有效做法,做到既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又促进电网项目建设。
环保部门要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做好电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属州级审批的项目,要按照“坚持原则、简化程序”的要求,在确保质量的情况下,能够简化程序的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属省级以上审批的项目,环保部门要协助电网项目单位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符合简化条件的,积极帮助申请简化审批手续。